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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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常熟市国海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范培新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63189.5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各方当事人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4),具体履行方式: 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给付原告***、***、***、***683189.59元。 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给付被告***20500元。 3、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给付被告常熟市国海商贸有限公司59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2元,由原告***、***负担1745元,被告常熟市国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327元(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1327元由被告常熟市国海商贸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常熟市国海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