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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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星驭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市环境保护工业行业协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太仓市星驭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46,500元; 二、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太仓市星驭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本诉被告)***违约金408,66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太仓市星驭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67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715元(已减半收取)及鉴定费27,000元,由反诉被告太仓市星驭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4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