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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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索立塑业有限公司 丹阳德利通车灯有限公司 丹阳富通宝车辆部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丹阳富通宝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宜兴市索立塑业有限公司价款1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丹阳富通宝车辆部件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连同应付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