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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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用具费、鉴定费共计24789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93元,减半收取1196.5元,由被告负担。 若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