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合肥首诚贸易有限公司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