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潞霏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9)苏0382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9)苏0382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9)苏0382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10295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527823元,合计630773元”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10295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427810元,合计530760元”; 四、变更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9)苏0382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83060元”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9698元”; 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71元,第一次鉴定费用3150元,合计15521元,由***负担9000元,由***负担65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371元,由***负担7600元,由***负担477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