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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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 睢宁县联运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给付原告***赔偿款6057.82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给付原告***赔偿款561.57元; 三、被告***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5595.93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至三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睢宁县联运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该院为征收单位,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 代理审判员臧委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倩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