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高邮市华亿锻造有限公司
扬州市英利来机械制造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扬州市英利来机械制造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邮市华亿锻造有限公司加工费71846.1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合计76846.1元;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扬州市英利来机械制造厂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0元,由被告扬州市英利来机械制造厂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扬州市英利来机械制造厂、***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3
发布日期 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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