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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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沈阳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泽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泽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到期未付租金873,875元; 二、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泽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罚息265,675.47元(计算至2015年6月15日); 三、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泽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期满设备购买费10元; 四、驳回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5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泽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泽运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8-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