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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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威海市文登区旺达金属喷涂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荣成自由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S3型新大侧车架一台,若不能返还,则应赔偿荣成自由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损失20172元(付款至原告荣成自由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指定的荣成市道九水产品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账号:37×××8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 二、被告威海市文登区旺达金属喷涂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荣成自由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开具面额为44158.4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驳回原告荣成自由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6元,由原告荣成自由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691元,由被告威海市文登区旺达金属喷涂厂负担705元,保全费820元,由被告威海市文登区旺达金属喷涂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1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