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峰集团有限公司
石狮市文欣塑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石狮市文欣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司货款76787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计算至2020年6月8日为110379.20元,自2020年6月9日起以货款76787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在1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石狮市文欣塑胶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29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石狮市文欣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3
发布日期 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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