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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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宁夏中政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永宁县李俊镇光岩水泥制品厂工程款108652元、利息37132.20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持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 如果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