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河南丰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
禹州市锦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众顺达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411民初2065号

原告:禹州市锦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1MA3XDT9G0X。

法定代表人:方小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訾朝仁,河南力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众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MA40HDGR54。

法定代表人:杨军伟,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5229331XR。

负责人:潘旭,总经理。

被告:河南丰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45U1TMXB。

负责人:杨军伟,总经理。

原告禹州市锦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众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河南丰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禹州市锦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禹州市锦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春阳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静

裁判日期 2020-07-16
发布日期 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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