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怀远县邦嘉物流有限公司
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2019)粤1971民初2545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

二、变更(2019)粤1971民初2545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为: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213551.42元;

三、撤销(2019)粤1971民初2545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

四、驳回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761.27元,由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6832.89元,***负担1274.29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1654.09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503.27元,由***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17
发布日期 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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