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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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邦嘉物流有限公司 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2019)粤1971民初2545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 二、变更(2019)粤1971民初2545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为: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213551.42元; 三、撤销(2019)粤1971民初2545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 四、驳回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761.27元,由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6832.89元,***负担1274.29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1654.09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503.27元,由***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