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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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 怀远县永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蚌埠村乡好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永福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 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蚌埠华泰特种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永福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借款本金1957万元和截至2020年5月20日的利息987147.49元,并偿付自2020年5月21日起以20557147.4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0375%算至本息清偿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安徽永福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已支出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和律师费4000元。 三、被告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蚌埠村乡好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怀远县永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永福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项所列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永福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240元,由被告安徽永福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蚌埠村乡好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怀远县永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负担22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