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
岱山县第一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内赔偿给原告***22263.6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9734.6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2元,减半收取786元,由原告***负担286元,被告***负担500元。鉴定费14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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