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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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 揭阳市捷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梅州瑞丰医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蕉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粤M*****号轻型厢式货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再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5000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粤M*****号轻型厢式货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再行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287326.90元; 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粤M*****号轻型厢式货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向被告梅州瑞丰医药有限公司支付其垫付的费用32147.19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5.36元,由原告***、***、***、***、***、***、***负担55.36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2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