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亚通塑胶(重庆)有限公司 舟山金石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亚通塑胶(重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舟山金石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加工承揽款26000元,并从2015年1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亚通塑胶(重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