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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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卡号为625**********753的信用卡欠款20317.02元(其中本金13696.18元、利息6406.07元、手续费214.77元)及后续利息(以本金13696.18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有关约定计算)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4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66.70元,财产保全费230.28元,合共396.98元(原告已预交396.9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负担13.41元,被告***负担383.57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383.5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383.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