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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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之荣板业有限公司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开平五联人造板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开平五联人造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554409元及迟延利息(以2554409元为本金,自2020年4月14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中山市之荣板业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所列债务向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山市之荣板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承担部分向被告开平五联人造板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对《抵押合同(编号为052********114)》所载明的设备即1#生产线及配件的拍卖、变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851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开平五联人造板有限公司、***、***、中山市之荣板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