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5607.51元及利息1373.55元、违约金805.9元,其他费用376.36元,共计18163.32元(利息、违约金计至2019年11月20日,2019年11月2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日利率0.05%另计,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月5%另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04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并表示愿意代为垫付,本院不做清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12
发布日期 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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