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普宁市汇润地产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5202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5202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认的债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有权以***名下的位于普宁市占陇镇镇区*****侧汇润?吉祥里12栋19层东套1902号房屋【产权证证号为:粤(2019)普宁市不动产权第0004140号】优先受偿。 四、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70元,保全费4170元,合计9740元,由***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4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