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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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计至2019年11月20日止的应收利息57170.08元,应收利息罚息4248.19元,合计61418.27元),本息共计311418.27元;自2019年11月2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逾期罚息利率在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借款利率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增加727.92个基点,借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自每次报价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报价利率及双方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如报价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报价利率为准)】。 二、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债务范围内对被告***名下位于普宁市***********侧北幢东三梯四层西套(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3307792号)、普宁市南径镇东岗寮管区东公埔片(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0773317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5.64元,保全费2077.09元,共5062.7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