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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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苏粤铝业有限公司 广东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维持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2019)粤0233民初73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撤销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2019)粤0233民初734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变更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2019)粤0233民初73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广东新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对上列抵押物处置后尚未受偿的债权,***、***、***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保证人,承担补充连带保证责任; 变更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2019)粤0233民初734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广东新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新丰县****黄陂黄琼开发小区段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新府国用(2011)第330200041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或者由***、***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驳回广东新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693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广东苏粤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284元,由***负担。广东新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1728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应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1728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