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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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付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损人民币3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