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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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厦门艺星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厦门市健体无极体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6月16日至2019年2月15日的租金差额83772元; 二、驳回厦门市健体无极体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厦门艺星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为1772元,由厦门市健体无极体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57元,厦门艺星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15元;反诉受理费4235元,由厦门艺星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282元,厦门市健体无极体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5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32元,由厦门市健体无极体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44元,厦门艺星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88元。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测量费5000元,由厦门市健体无极体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厦门艺星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2500元(该款项艺星辰公司已代垫,健体无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其应承担的部分返还艺星辰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