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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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六安开发区医院银行存款7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六安开发区医院账户线索见附件二。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措施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09-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