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壹泽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壹泽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346300元及利息损失(以996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的利息损失为62870.79元;以3463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江苏壹泽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律师费2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江苏壹泽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9786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13306元,由原告***负担3765元,被告江苏壹泽公司负担9541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江苏壹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954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200元,由反诉原告江苏壹泽公司负担(此款反诉原告江苏壹泽公司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