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家支行
威海市东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3民初5909号民事判决;

二、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威海市东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2011年3月24日至2012年4月24日期间欠付的租赁费160000元(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上述款项直接支付至威海市东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在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家支行账号:91×××62)。

如果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0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均由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14
发布日期 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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