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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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漯河大旺食品有限公司、漯河旺旺食品有限公司、漯河旺旺食品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运费475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90元,由被告漯河大旺食品有限公司、漯河旺旺食品有限公司、漯河旺旺食品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