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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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 康平县康平镇鑫爱家装饰商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康平县康平镇鑫爱家装饰商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25,000元; 二、被告康平县康平镇鑫爱家装饰商店支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25,000元的逾期违约金(计息时间自2017年10月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317元,由被告康平县康平镇鑫爱家装饰商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8-24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