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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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宏力供热有限公司 |
类型 | 原告:法库顺发保真饮品商行,住所地法库县。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宏力供热有限公司和被告***分别赔偿原告法库顺发保真饮品商行白酒外包装损坏损失1509.25(3018.50÷2)元,二被告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责任,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沈阳宏力供热有限公司和被告***分别赔偿原告法库顺发保真饮品商行人工费损失400.00元(800.00÷2),二被告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责任,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法库顺发保真饮品商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宏力供热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被告***负担25.00,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文阁 代理审判员 丁 丽 人民陪审员 丁 超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瑛琦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