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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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锡林浩特市亚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多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锡林浩特市亚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钢材款247259.80元及利息(其中以108816.0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9年9月7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以158816.0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9年10月7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锡林浩特市亚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