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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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建德市乾潭陵上加油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建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建德市乾潭陵上加油站有限公司油款51910元,并赔偿原告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款清日止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8元,减半收取计549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不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