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富文分理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胡恒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富文分理处借款本金85000元及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算至2020年5月12日的利息为1363.27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的约定利率计付); 二、被告洪霞、宋三莲对被告胡恒义所欠上述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恒义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被告胡恒义负担,被告洪霞、宋三莲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