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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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盘锦科来华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盘锦科来华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28,644.0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4.00元,减半收取457.00元,由原告负担250.00元,被告负担29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