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梁山昊疆商贸有限公司 镇江市宜泽物流有限公司 淄博金煜物流有限公司 兰州凯尔汽车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榆中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 乌鲁木齐达飞合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拜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2000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4699.525元【(168663.50元-4000元)×15%】; 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4699.525元【(168663.50元-4000元)×15%】; 五、被告兰州凯尔汽车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榆中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鉴定费600元,被告淄博金煜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鉴定费300元,被告梁山昊疆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鉴定费300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4.67元,减半收取2227.33元,由原告***负担1649.09元,由被告兰州凯尔汽车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榆中分公司负担289.12元,由被告淄博金煜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85.96元,由被告梁山昊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8-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