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开平市金鸡建设综合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开平市金鸡建设综合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4000279的《购房合同》及编号为0024019、0024020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开平市金鸡建设综合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购房款305900元及利息(利息计付办法:以所欠购房款为基数,从2015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和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1.0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开平市金鸡建设综合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451.0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开平市金鸡建设综合发展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3451.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