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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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成茂林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 法院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03民特303号 申请人:宁波市成茂林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AH9Y46Q。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丽园北路755号1710室。 法定代表人:林国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旭,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浙江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566950187Q。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马家桥村濠北。 法定代表人:徐海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宁波市成茂林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浙江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褚一彬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宁波市成茂林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浙江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于2020年7月10日经宁波市海曙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浙江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宁波市成茂林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88959元及利息损失80000元,上述款项分期支付:浙江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7月31日前向宁波市成茂林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000元,于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每月25日前各支付货款200000元,于2021年1月25日前支付货款238959及利息损失80000元; 二、如浙江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第一项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任何一期给付义务,则宁波市成茂林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有权按照总金额(货款1288959元及自2020年1月15日起以本金1288959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扣除浙江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款项后提前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当事人双方之间因本案所产生的纠纷已经处理完毕,双方今后一概无涉。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生效后,义务人应在裁定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裁定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褚一彬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代书记员 林静益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