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江市阳东区昌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2019)粤1704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撤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2019)粤1704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 三、阳江市阳东区昌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偿***、***18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420元,由***、***负担238元,阳江市阳东区昌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82元;反诉受理费4082元,由***、***负担1000元,阳江市阳东区昌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0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阳江市阳东区昌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