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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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优科力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民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优科力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337500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优科力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076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承担2043元,被告承担6033元。反诉受理费10550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