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集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东方安卓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广东质检中诚认证有限公司 广东粤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中认联合认证有限公司 中山市保安协会 广州市保安协会 广东省保安协会 广州粤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粤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州粤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拥有的“粤盾”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2216937)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使用突出“粤盾”商标的保安服饰、盾牌、头盔,立即停止在被告公司网站的网页使用“粤盾”注册商标等侵害行为; 二、被告广东粤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粤盾”文字; 三、被告广东粤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羊城晚报》上刊登向原告广州粤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定),以消除不良影响,有关道歉声明应连续刊登三日; 四、被告广东粤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广州粤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粤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被告广东粤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被告于本判决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