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桦南县鸿洋物流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桦南县鸿洋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最高额借款合同》;

二、被告桦南县鸿洋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借款本金128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1日起;98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1日起,均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桦南县鸿洋物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的部分,应以本案所涉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777元,由被告桦南县鸿洋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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