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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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新永美建设有限公司 中山市格兰特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新永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格兰特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定作款3767471.83元及违约金1130241.55元; 二、被告***对被告福建新永美建设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中的定作款3767471.83元及违约金1130241.5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新永美建设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格兰特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6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8468元(原告中山市格兰特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格兰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9475元,被告福建新永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8993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格兰特实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1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