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水市府前城市酒店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9)鄂1381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9)鄂1381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9)鄂1381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的损失194764.03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第一、三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合计1458元,由***、***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