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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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租赁费97298.68元及利息(利息,以97298.68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被告湖北山重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融资回购款97298.68元及利息(利息,以97298.68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被告***、***、***、***、***、***、***对被告湖北山重机械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山重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以其个人及其与被告***夫妻共有财产对被告湖北山重机械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山重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九、被告***、***、***、***、湖北山重机械有限公司、***、***、***、***、***、***、***任何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上述判决主文中相应的给付义务,其他各方当事人所负的对于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则相应的予以免除。

十、驳回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十一、驳回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湖北山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020元,由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负担46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预交上诉费6140元,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0
发布日期 20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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