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决定书

发布于:2020-08-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池州市玮烨文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东至县鸿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决定书

(2020)皖0102民监1号

监督机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东至县鸿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许建胜,经理。

原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审被告:池州市玮烨文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审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审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诉人东至县鸿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棉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业小贷公司”)、原审被告***、池州市玮烨文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玮烨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8年12月8日作出(2017)皖0102民初5780号民事判决,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申诉。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瑶检民(行)监[2019]34010200018号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监督机关的检察建议内容与申诉人的举报内容没有关联,本案应为监督机关依职权进行法律监督。监督机关主张的事项系诉讼费用的负担,是人民法院确定的规费,不属于判决内容,本院可以裁定补正的形式予以纠正。监督机关依职权进行法律监督,不符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合肥市瑶区人民检察院以瑶检民(行)监[2019]34010200018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不予采纳。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

裁判日期 2020-02-26
发布日期 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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