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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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35138.76元(其中包括合同号BC20150930000031中的本金1元,截至2017年8月20日逾期利罚息14038.98元;合同BC20161231000006本金215959元,截至2017年8月20日逾期利罚息5140.78元)并承担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利息(自2017年8月21日起,以215960元为基数,利息利率按双方约定计算)。 二、被告***、***对合同号BC20150930000031合同内容(即14039.98元的给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对合同号BC20161231000006合同内容(即本金215959元及利息、逾期利息5140.78元的给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3-05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