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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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合肥新林木材有限公司 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新林木材有限公司货款30725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07254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年利率6%); 二、被告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他资产予以清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22元减半收取3211元,由被告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被告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