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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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弘宇化工有限公司 辽宁天亿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支行 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支行借款本金30,989,835.42元及利息、罚息,并计收复利(其中1500万元本金的基准利率为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上浮15%,罚息为基准利率加收50%;15,989,835.42元本金的基准利率为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上浮30%,罚息为基准利率加收50%。利息、罚息从2019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从应付利息、罚息总额中扣除15万元); 二、被告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如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支行有权以被告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所有的在ZD1071201800000002、ZD1071201800000003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承担部分依法向被告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追偿;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522元,由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供副本,经本院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